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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30日 分类 :万古发现 文字来源:万古科技
昨天发生了一件事,有人留言说自己在招聘网站上看到一家公司(为了方便描述,以下均以“企业A”指代这家公司)的招聘信息里明目张胆的写着“35岁以上勿扰”,大家对此发表了激烈的讨论,也引起了广泛关注,然后有媒体以求职者的身份联系了企业A,他们的工作人员表示这只是公司的标准和要求,不涉及(年龄)歧视,因为每个公司希望找到的人才是不一样的,他们更看中的是这是人是不是合适。今天这个话题又登上了某平台的热搜榜。老编今天会尝试着分析企业A的行为是否违法,如若有体现在哪里,然后这件事情对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乃至于社会的负面影响在哪里,以及eHR系统该如何帮助企业做好招聘管理,避免出现类似于企业A的情况,也帮助对HR软件感兴趣的企业了解更多功能点。
可以确定地是,企业A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我国多项法律法规,且存在明显的就业歧视问题。结合法律依据、司法实践及社会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违反平等就业原则
● 《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任何与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受歧视。司法实践中,“等”字涵盖年龄、地域、外貌等非合理限制因素。
● 《劳动法》第12条同样禁止就业歧视,要求企业提供公平的就业环境。企业A以年龄作为筛选门槛,直接剥夺了35岁以上劳动者的竞争机会,构成对平等就业权的侵犯。
2、缺乏合理必要性证明
若企业招聘的岗位确需特定年龄条件(如特殊体力要求)需提供充分证据。例如,广州某环卫岗位曾以“夜间作业需体能”为由设置35岁限制,但法院指出:体能应通过实际考核而非年龄预设,最终该要求被责令整改。而业A未说明岗位与年龄的关联性,仅强调“公司标准”,显然不具法律正当性。
1、固化职场年龄偏见
“35岁门槛”源于早年公务员招录的年龄限制(2007年《公务员录用规定》),后被企业盲目效仿。但当前延迟退休政策已落地,劳动力老龄化加剧,此类歧视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节。全国总工会调查显示,35-39岁职工中54.1%存在职业焦虑,主因正是年龄歧视导致的晋升受阻和再就业困难。
2、损害企业形象与社会公平
● 公开标注年龄限制暴露企业管理粗放、法律意识淡薄。类似案例中(如当当网“不招东北、北京籍贯”),企业遭舆论谴责后被迫删除招聘信息,声誉严重受损。
● 歧视性招聘加剧社会资源错配。数据显示,2024年多省公务员岗位放宽年龄至45岁后,报考人数增23%,中高龄人才效能显著提升。
3、推诿责任凸显态度问题
企业A辩称“非歧视,仅是公司标准”,实则混淆概念。法律要求招聘条件需与岗位职责相关,而“35岁以上勿扰”显然属于与能力无关的人身排斥。类似“下面人回的,不用管”的敷衍回应(如深圳某公司嘲讽求职者外貌),进一步暴露企业对求职者尊严的漠视。
1、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
●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62条,劳动者可对歧视行为提起诉讼;劳动监察部门可对企业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杭州某科技公司因系统自动过滤40岁以上简历,被判赔偿求职者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2、舆论反噬与人才流失
网友对类似事件常发起集体声讨(如涌入招聘平台质问),导致企业正常运营受干扰。前例中,广州某企业因HR嘲讽求职者“水平一般”,收到千条投诉信息并被迫报警。
1、提高技术防控能力,阻断歧视发生的入口
● 智能简历匿名化处理:eHR系统可帮助HR在系统中隐去简历中的年龄、性别、籍贯、婚育状况等敏感信息,仅保留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技能等核心数据。例如匿名筛选功能,帮助HR初筛阶段仅评估能力匹配度,从源头减少主观偏见。还可支持关键词过滤(如“35岁以下”),自动拦截含歧视性语言的职位描述发布。
● AI驱动的合规性检查:人力管理系统可内置法律库(如《就业促进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辅助扫描招聘信息,自动识别“35岁以上勿扰”“限某地域”等违规表述,并提示修改建议。对收集求职者信息的行为强制弹窗告知用途,确保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
● 基于算法推荐,替代人工筛选:基于岗位能力模型(如“需5年项目管理经验”),AI匹配候选人库,避免HR因年龄等标签主观淘汰人才。某科技公司通过eHR智能推荐,35岁以上技术岗面试率提升32%。
2、招聘流程标准化,及时搭建公平评估体系
● 重构职位描述,聚焦能力本位:删除“35岁以下”等无效限制,转化为能力要求(如“熟练使用Python处理数据”)。参考公务员考试改革:河南专业技术岗年龄放宽至45岁,报名人数增23%。
● 统一面试与评估流程:通过eHR系统强制设定结构化面试题库与评分表,例如:技术岗需完成编码测试(权重60%),管理岗需情景模拟(权重50%)。所有面试官评分留痕,系统自动比对差异过大记录,触发复核机制。
● 全招聘流程实现电子化留痕:从职位发布到录用决策全程记录,包括:简历筛选理由、面试评分明细、录用审批记录。当发生争议时,可快速导出完整证据链应对劳动监察。
3、加强数据监测与提前预警的能力
● 搭建歧视风险仪表盘:HR软件系统可随时分析招聘数据,例如不同年龄/性别群体的简历通过率、面试转化率、录用率差异。若某部门35岁以上候选人面试率低于均值15%,系统自动预警。
● 定期开展合规审计并生成报告:按月生成《招聘公平性报告》,标注潜在风险点(如“市场部女性录用率仅为男性1/3”)。报告直送CEO及合规委员会,推动问责整改。
● 结合当下政策及时动态更新招聘规则:如2025年多省公务员考试取消35岁门槛后,eHR系统同步更新政府合作类岗位的招聘模板。延迟退休政策下,高龄员工留任率纳入HR绩效考核等……
4、加强企业培训与文化渗透,及时消除隐性偏见
● 增加嵌入式反歧视培训:可强制HR首次或者隔一段时间登录eHR系统时,强制学习《招聘合规手册》,并通过线上考试。系统及时推送真实案例(如当当网地域歧视赔款8千元),强化法律意识。
● 增加管理者问责机制:部门招聘公平性数据纳入管理者KPI(占年度考核10%)。人资系统记录所有面试官评分偏差,关联晋升资格。
本文的企业A的行为已踩踏法律红线,所谓“公司标准”不能凌驾于公民平等就业权之上。在劳动力结构转型的当下,企业亟需摒弃年龄偏见,转向能力驱动的用人观。老编相信,及时将法律底线通过编码置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规则库中,当偏见被数据可视化后可得到及时的控制和瓦解,招聘才能真正回归“人岗匹配”的本质,从某种意思上说,eHR系统不仅能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更能为企业赢得多元人才红利与社会声誉的双重回报。对劳动者而言,年龄从不是职业价值的标尺,35岁后的职业生涯仍可迎来新的高峰。而企业需要做的,除了通过HR软件等提高企业的数字化转型速度,还要及时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避免再犯低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