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年11月04日 分类:人力资源行业文章 文字来源:万古科技
最近收到了一个案例投稿,关于员工就是安安分分上班,但几年下来“身份”悄咪咪的换了好几次的事情,老编仔细研究了一下,发现这属于“逆向派遣”的案例,所以准备找几个同类型的案例,讲几个让大家能看懂且好记住的故事,再把同类案件的结果摆在一起来看看看——同样的用工手法,为什么有的甲方被判赔,有的甲方可以全身而退。还有更重要的是,如果案例中的甲方有人力资源管理系统,那么HR系统这类数字化管理手段,可以帮助用工方解决哪些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HR软件又是否可以作为预防类似不合规管理的手段存在……欢迎关注!

2006年9月,员工A走进学前教育机构A做老师,这一待,就是近十八年,后来他直接做到了管理岗。这个过程中,地点没换过,工作内容也没换过。奇怪的地方在于"纸面上"的他,一直在搬家。先是被安排和同属一个教育集团的学前教育机构B签了两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9月,又被安排和劳务企业C签了劳务派遣合同,名义上被"派遣"回学前教育机构A上班。而员工A的社保先后换了三家企业缴纳,分别是学前教育机构D、学前教育机构B、劳务企业C。公积金则由学前教育机构D和劳务企业C先后缴纳;工资来源也发生过好几次变更,缴纳主体分别为学前教育机构A、学前教育机构B、甚至还有过个人账户转账。也就是说,员工A工作了十八年,劳动合同主体换过三家,社保缴纳主体换过三家,工资发放主体换过三家。但他每天的工作内容,从来没换过。
然后转折点来了。2024年3月,学前教育机构A的教学场所被房东收回。6月,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同意其终止办学。随后劳务企业C向员工A发了一张《劳务派遣改派通知单》,通知他将终止在学前教育机构A的派遣,重新派到另一家公司去做老师。员工A不认这个"劳务派遣"关系,也不同意改派。劳务企业C的回应是——不服从重新派遣,就视为自动离职,随后停缴社保。随后,员工A先仲裁,再起诉,主张自己的用人单位一直是学前教育机构A。相关部门的认定如下:
● 员工A从2006年9月起就在学前教育机构A连续工作,双方存在真实用工关系,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 学前教育机构B签过合同、学前教育机构D交过社保,但员工A从未在这两家实际工作过,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
● 劳务企业C虽签了劳务派遣合同,但员工A的工作没有实质变化,劳务企业C与学前教育机构A之间也没有实际履行派遣合同的证据,构成"逆向派遣",应属无效;
● 学前教育机构A终止办学,导致劳动关系无法继续履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 最终判决学前教育机构A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合计¥14W+。
后学前教育机构A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我们可以将这个结果用一句话总结:劳动合同可以换签,社保也可以代缴,公司可以轮流当"名义东家",但人没动、活没动、管理没动——有关的那位看的其实就是这三样“没动”的东西。
员工B于2021年入职企业E做焊工,入职不久后被安排与劳务派遣公司B签劳动合同,再派回企业E继续做焊工。近四年里,员工B的工作地点、岗位、内容都没变,只是签合同的"用人单位"换了。2024年底,企业E以经营困难为由,把员工B退回了派遣公司B。后,相关部门认定该岗位属主营业务岗位,不符合"三性"要求,构成【逆向派遣】,判定无效,确认员工B与企业E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支付经济补偿¥2w多一丢丢;而配合操作的劳务公司B对其中的¥0.5多一丢一丢承担连带责任。二审维持。
员工C于2019年入职房地产企业F做楼盘置业顾问。2021年,企业F让她与外包公司C签了合同,但还在原楼盘卖同样的房。被辞退后,企业F主张"员工C是派遣工,与我方无关"。但相关部门认为岗位非"三性",且是在已建立劳动关系后指令员工C改签派遣,属规避责任的逆向派遣,判决支持员工C的违法解除赔偿请求。
员工D于2018年入职某机电类企业G做电工,入职时签了劳动合同。2021年,企业G因客观原因无法为其缴社保,便与劳务公司D签了"服务外包合同",让员工D以派遣工身份继续在原岗位干活。后来员工D发生了工伤,仲裁一度认定其与企业G无劳动关系,相关部门审理后认为工作地点、内容、薪酬均未改变,改签并非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确认员工D与企业G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企业G承担工伤保险待遇¥4.5w+。
员工E于2010年起在某餐饮类企业H当厨师,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企业H也未给员工E缴纳社保。2019年,企业H与劳务公司E签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公司E开始替员工E缴纳社保,但也从未与其签署劳动合同,员工E对于"被派遣"的事实并不知情。2021年,员工E被辞退后,相关部门确认他与企业H自2010年起存在劳动关系,二审维持。
员工F被企业I要求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F签劳务协议,他拒绝。数月后,企业I以"拒签劳务合同、影响管理"为由,主动与员工F解除劳动关系。相关部门认为,员工F在数年间工作地点、岗位、管理模式均未改变,企业I无权强行把劳动关系转为外包关系,员工F拒绝属正当权利。因此企业I已经构成了违法解除,判赔¥5.3W+,并须补发工资。

用工单位(企业J)依约因生产经营变化将员工G退回派遣公司G。后派遣公司G重新派遣,员工G以路程远、照顾孩子为由拒绝。相关单位认为派遣公司GD的重新派遣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解除理由成立,驳回违法解除赔偿金请求;但依该规定第十七条,仍须支付经济补偿近¥2w。属于典型的"程序赢了、钱还是要付一部分"的案例。如果有HR系统做支撑,结果可能改写(后面再分享原因)。
需要注意:在能检索到的公开案例中,"逆向派遣"这一操作尚未见到用工方胜诉的判决——无论对其称呼是劳务派遣、服务外包,还是代缴社保,只要员工没离岗,管理没换人,结果高度一致——认定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其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所以这类操作几乎可以算作"确定性亏损"。
关键因素一:岗位是否是真实的
上面用工方输的案子,岗位几乎都是主营业务常设的岗,例如焊工、置业顾问、厨师、教师,却套用了派遣或外包的形式。而赢的案子,用工形式与岗位性质匹配。把主营业务的岗位转为派遣,从起点就站不住。而赢方这一点上。如果用了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结果会更好。把包括岗位编制、岗位性质、用工形式、派遣比例这些在内的内容,在HRMS系统里进行结构化维护,将"是否超10%"、"是否是主营业务岗"这些关键信息设置成有预警的关键信息,排除靠相关人员事后回忆这类容易产成错误的因素。
关键因素二:派遣人员的管理归属是谁
包括谁来面试,谁给排班,谁去批假,谁给发工资,谁来下指令……等等,这些事实构成岗位的"从属性"。在混同用工的案件中,若有两家公司共同考勤、交替发工资,大概率会成为连带责任的证据。而假设用工单位(不管有多少家分支机构)有统一的HR系统,那么员工的归属,成本中心,审批链条这些可以在系统里唯一化,那么关于"谁在管这个人"就有了清晰答案。反之,当多个主体共用一套线下台账时,等于替对方准备好了关键证据。
关键因素三: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
一般情况下这类案例能赢的都有"协商—方案—拒绝—催告—解除"类似的完整链条,且需要待遇不降,无侮辱惩罚性等关键要素。而输的案例常常是一张通知单了事,甚至把变更失败包装成员工的严重违纪,所以会被相关单位认定为违法解除。本文案例中的改派通知单就是典型,既没有真实的派遣关系支撑,也没有协商过程,甚至还叠加了"视为自动离职"这种高风险表述。但赢方若把协商记录、方案对比、送达回执放进HR软件系统内,那么"是否协商过"就不再是各执一词。
关键因素四:整个变更和管理过程的证据是否留痕
在诸多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对解除决定时的事实与依据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拿不出派遣协议履行证据、拿不出协商记录……那么形式文件再多也没用。例如:案例一中相关部门明确指出"劳务企业C与学前教育机构A也没有实际履行派遣合同的相关证据"。

本文介绍的这些案例其实完全不涉及高深的专业技巧,他们只是把一件很朴素的事又确认了一遍:劳动关系认的是实际用工,不是纸面安排。合同可以换签,社保可以代缴,主体可以轮换……但只要员工工作的地点,岗位的内容,管理谁来下指令,规章制度有没有变……相关部门会穿透这些形式,找到真正用人的单位。但同时它们也给出了另一面的答案——企业并非必输。当经营事实真实,岗位调整合理,待遇不作不利变更,协商与催告程序完整,证据还能还原过程时,相关部门同样会保护用工方的用工自主权,输赢的关键是日常管理的颗粒度。所以请用工方务必注意,别把【用工形式】当成风险转移的工具,【逆向派遣】这类操作在公开判例中几乎没有胜算。也不要把变更管理当项目管理来做,整个过程中,协商、方案、送达、工会程序……等等一个都不能省。而且,如果条件允许建议可以把人事数据当成资产来治理,利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把合同版本、社保与工资主体变更史、沟通记录……这些关键“证据”记录妥当……这些都能靠一套运转良好的HR系统予以支撑,通过HR软件把过程文件变成能证明自己的载体。至于具体该怎么落实,如果不明白,也欢迎查看老编以前写的文章,或者直接联系:400-8048-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