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拿年薪制的员工可以不设置年假嘛?如何结合HR系统做好年休假管理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8日 分类:人力资源行业分析 文字来源:万古科技

在不少企业的惯性认知中,会觉得“年休假“是企业为员工设置的【福利】,所以有权利要求员工需要达到某种标准才能休年假。在企业眼中,拿年薪的高管属于收入高、时间自由的”特殊人群“,所以带薪年休假这种普通员工的福利自然可以免掉,于是又出现了【拿年包的员工不享受年假】这样的规定,甚至会写进员工手册里,让大家入职的时候签署相关”知情文件“,似乎这样就能把法定权利一笔勾销。但现实真的如此吗?本文准备了四个案例,展示同意放弃年假的员工如果和企业打官司要求补发年假工资,能不能成功,也介绍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在年假管理过程中能提供哪些帮助,基于万古科技的HR系统展示HR软件能提供的年休假管理的数字化方案,欢迎关注!


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年假管理方案


案例一:拿年薪包的总监,离职后状告公司没年假(企业输)

员工A是科技类企业A研发部的设计总监,于2023年8月入职,算上各种补贴平均每月到手约四万五。入职时员工A签收过员工手册,其中第五章考勤管理部分明确写着:实行年薪制的员工不同时享受年休假福利。员工A当时没提出异议,且在2024年内只休过1天年休假。2024年12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员工A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A支付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员工A的请求。企业A不服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均以企业败诉告终,企业A需要支付员工A未休年休假工资三千一百余元。法院的核心理由很明确: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利,用人单位通过员工手册约定"年薪制员工不享受年休假",属于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该条款依法无效。


案例二:员工同意年薪制无年假条款,但离职仲裁企业同样败诉

员工B在一家技术型企业B任职,劳动合同约定年薪制待遇,员工手册同样写明"年薪制员工不再享受年休假福利",员工B也签字确认知晓。后来企业B以员工B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其辞退,员工B申请仲裁,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多项权益。法院审理后认为,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全体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不因薪资结算方式不同而区别对待。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员工签字确认,违法条款依然无效。同时查明员工B在职期间曾申请过1天年休假,企业B也审批通过,侧面说明企业B实际认可其休假资格。最终法院判决企业B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例三:员工主动书面放弃年休假,反悔也无用(企业胜诉)

员工C在企业C任职,并且连续三年都签署了《个人年休假放弃声明》,内容大致为:公司已同意让本人休完当年全部年休假,但因个人原因未休,现自愿放弃当年未休年休假待遇。其中2023年的声明还是员工C通过微信主动发送的手写版本。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员工C主张讨要未休年休假工资,声称声明是被迫所写。二审法院认为,三份放弃声明均载明"因个人原因未休"并明确表示放弃待遇,员工C主张受强迫但未提供证据。劳动者有权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真实意愿下作出的书面放弃合法有效,因此公司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例四:离职时确认再无争议,员工反悔讨要年休假工资(企业胜诉)

员工D从企业D离职时,双方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3万元,涵盖劳动报酬、提成等所有未结算费用,并明确写明"除此之外,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员工D签字确认并收到款项。事后员工D又起诉要求支付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认为,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案涉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协议中"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的约定,已经包含年休假工资在内的全部劳动权利处分。员工D在领取补偿后再行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HR系统的年休假数字化解决方案


案例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HR系统助力方案

1、设计企业制度时过于"想当然",存在合规盲区

很多企业制定企业制度和员工手册时,习惯从管理便利出发,想当然地认为高薪自带高自由度,自然可以抵消法定假期。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所有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职工,均享受带薪年休假,并未将年薪制员工排除在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同样明确,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企业试图通过内部规则缩减法定义务,本质上属于制度设计层面的认知偏差,在制度起草阶段如果缺少合规校验,很容易埋下隐患。

HR系统助力方案:将年休假等法定假期的管理规则内置到HR系统内,从源头降低制度违法风险。成熟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可根据员工累计工作年限自动核算法定年假天数,区分法定年假与福利年假。HR在设置企业假期规则时,eHR系统可以对明显违规的配置给出风险提示,避免出现"年薪制无年假"这类根本性错误。人力系统还支持多套假期方案并行,比如年薪制员工可以额外配置福利假期,但法定年休假作为基础权益强制保留,既满足企业差异化管理需求,又不触碰法律红线。


2、休假管理设定时没有重视企业主动安排的环节

很多企业的年休假管理逻辑是由员工自己申请,然后公司审批。如果员工不申请,就视为放弃。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也就是说,安排休假是企业的主动义务,不是员工申请才有的被动福利。实践中大量企业败诉,就是因为无法举证自己曾主动安排员工休假,也无法证明员工因个人原因书面拒绝休假。单纯以"员工没提过"抗辩,很难得到仲裁和法院支持。

HR系统助力方案:通过HR系统设置主动提醒与批量安排,帮助企业履行法定义务,针对"企业有主动安排休假义务"这一点,HRMS系统可以设置到期提醒机制,例如年度中后期对未休满年假的员工自动发送休假提醒。并且可支持部门批量安排休假计划,统筹业务节奏与员工休息。而对于年底仍有未休额度的员工,支持统一发起休假安排通知并留存送达记录。这样企业就可以证明自己履行了主动安排的义务。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选择不休,也可以在线提交放弃声明,系统归档留存,整个过程规范且可追溯。


3、过程留痕能力弱,争议发生后举证困难

年休假争议的举证责任主要在用人单位,包括休假天数、已休天数、休假安排通知、员工放弃声明等,都需要企业拿出证据。很多载跟头的企业休假管理还停留在口头请假、Excel手工登记、微信审批的阶段,时间一长很可能发生数据混乱、记录缺失等情况。一旦发生争议,要么算不清剩余假期,要么拿不出员工已休的凭证,要么无法证明已履行安排义务,最终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HR系统助力方案: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可实现休假流程的线上化管理,每一步都自动留痕,年休假管理从额度生成、申请、审批、销假到余额结转全部实现数字化管理。例如:员工入职后HR系统可自动计算年假额度,员工端可实时查看余额和使用记录。同时休假申请、审批全程可从线上完成(时间、事由、审批意见……完整留存)。针对已休的天数可自动扣减,剩余天数实时更新,避免手工统计的误差和遗漏。一旦发生争议,eHR系统导出的休假记录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解决企业举证难的问题。同时在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可以自动核算未休年休假天数及对应工资报酬,将其纳离职结算清单。对于双方协商一致了结全部权利义务的场景,系统也支持在离职流程中嵌入确认环节,配合线下协议使用,让结算更清晰、争议更少。


HRMS软件如何管理年假


年薪制员工到底能不能享受年休假?答案非常肯定——能,而且必须有。薪酬结构和管理方式的差异,不能成为剥夺劳动者法定休息权的理由。翻查近年裁判文书,以"年薪制员工不享受年假"为抗辩理由的案件,企业方几乎全部败诉,几乎找不到支持该观点的生效判决。换句话说,这条操作路线从法律上基本走不通。对企业和HR来说,更务实的做法是从制度层面删除类似于"XX岗位不享受年休假"的条款,确保员工手册合规。有员工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年休假的,走员工书面放弃的流程,离职时尽可能一次性结清并明确约定,而且务必加入主动统筹安排的环节到管理流程中。从工具层面主动借助HR系统实现假期管理数字化,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能力补足人工管理的短板。要知道,年休假可不是企业给员工的"恩惠",而是法律划定的底线。对HR而言,用好HR软件系统,把合规要求嵌入日常流程,比事后打官司补救要划算得多。所以如果对本文提及的这些功能点感兴趣的,欢迎直接联系万古科技:400-8048-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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