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0日 分类:人力资源行业分析 文字来源:万古科技
昨天老编有分享了一篇怎么从0到1搭建绩效考核管理系统的文章,有人留言说希望能了解一些因为绩效考核系统搭建的过程中缺乏必要步骤,导致劳动仲裁的案例。说实在的,绩效考核不严谨导致的劳动仲裁案例非常多啊,不在少数的企业在绩效考核管理中会存在一些操作误区,可能会导致绩效制定了却没能发挥效果的结果,但既然有人希望看失败的案例,老编就搜罗搜罗,本文便针对一些绩效考核过程存在的误区或者高频问题,提供一些规避的方案,希望帮助企业从源头规避风险。也会介绍一些绩效失败案例,介绍一下常见的绩效纠纷背后裁判的逻辑是什么,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这类数字化工具,该如何助力绩效合规与管理落地。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绩效考核管理系统若是基于HR系统搭建的可能更好电子化落地,但若没有HR软件也可以从制度上去避免一些错误操作,欢迎关注!

员工A于2020年入职企业A,担任工程师岗位,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配套的《员工工资明示》文件中,明确月度岗位工资与季度绩效工资的具体数额,同时载明季度绩效工资与季度考核结果挂钩且【浮动】发放。入职后不久,企业A整体业绩下滑,开始只向员工A发放岗位工资,暂停支付季度绩效工资。后续企业经营状况持续承压,发放的工资数额逐步缩减,直至出现拖欠。员工A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企业支付拖欠工资与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部分支持】其诉求。企业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无需支付绩效工资部分的差额。双方核心争议点非常明确:这笔约定【挂钩考核】的绩效工资,企业是否可以自主决定不发放。
● 企业A观点:绩效工资本质为浮动薪酬,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的情况下,无需支付对应部分。
● 员工A观点:企业虽将工资拆分为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但从未制定正式的绩效考核办法,未向员工下达明确考核指标,也从未实际开展季度考核,因此绩效工资属于固定工资组成部分,应当足额发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A作为用人单位,主张季度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浮动发放,应就绩效考核制度依据、考核衡量指标、考核过程及结果等事项提供证据证明。当前企业无法就上述事项提供有效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企业以营业收入为零为由拒绝支付绩效工资的诉求不成立,员工关于绩效工资属于固定工资组成部分的主张并无不当,企业应当补足未发放的绩效工资差额。
绩效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并非个例,不同场景下的裁判规则高度一致,核心都围绕“举证责任在企业”这一原则。下面老编梳理了三类高频场景的典型案例可以参考对照:
案例二:公司经营亏损,能否全员停发绩效奖金?
B市员工B与企业B签订的雇佣协议中,明确薪酬包含基本工资与目标绩效奖金,绩效奖金依据公司及个人绩效指标达成情况发放,具体规则参照公司绩效政策。后续企业B出现严重亏损,直接告知全员当年无绩效奖金。员工B提起仲裁与诉讼后,法院查明企业B实际并无成文的绩效政策,也未向员工下达过年度绩效指标,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公司亏损即可停发绩效奖金”。最终法院认定,目标绩效奖金属于员工薪酬组成部分,企业无法举证停发的制度依据与考核依据,应当足额支付对应奖金,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三:无考核制度支撑,能否随意扣除绩效工资?
C市曾有一起绩效扣除纠纷,员工C入职企业C后,每月工资包含固定1000元绩效工资,入职后长期按全额发放。后续企业C连续两个月扣除员工C分别为500元和270元的绩效工资,并且未提前说明理由。员工C提起仲裁后,企业C无法举证自身存在正式的绩效考核制度,也无法证明双方曾就绩效考核规则达成约定,入职以来从未对员工C开展过正式绩效考核。仲裁机构最终认定,企业C单方面扣除绩效工资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补足对应工资差额。
案例四:年底临时出台考核规则,能否作为当年考核依据?
D市某设备企业D曾在当年12月公布当年度年终考评办法,明确业绩、能力、态度三类考核项与对应权重。次年初企业对员工D开展考评,以低分为由对其作出调岗降薪处理。员工D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年度考核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当在考核周期之初制定并公示告知员工。该企业年底才出台当年考核规则,历年考核标准缺乏连续性,评分也缺乏明确可量化的依据,属于程序不合规。最终法院认定企业D调岗降薪依据不足,应当支付对应工资差额。

误区1:仅在劳动合同中注明薪酬和绩效挂钩却无配套制度
和案例中的企业A一样,很多企业只在工资约定中写明绩效工资与考核挂钩,但没有正式的考核制度与执行流程,一旦发生争议完全没有支撑依据。
规避方案:补全正式的绩效考核制度文件,按法定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向全体员工公示并留存签收记录。制度中需明确考核周期、指标体系、评分规则、结果应用等核心内容,与劳动合同中的薪酬约定形成对应。
误区2:有绩效考核制度但长期不执行,凭经营状况决定发放
部分企业虽有绩效制度,但日常从未开展考核,经营状况好时全额发放,经营压力大时直接停发,本质是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
规避方案:按相关制度约定的周期正常开展绩效考核,以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唯一依据。若希望绩效与企业经营情况联动,需提前在制度中明确经营指标的占比与核算规则,且需履行民主与告知程序,不得临时单方面决定。
误区3:绩效考核全凭主观判断,无过程留痕
管理者仅凭个人印象打分、扣减绩效,没有明确的指标完成数据,也没有员工确认的记录,出现争议时完全无法举证。
规避方案:所有考核项对应可验证的数据或事实,评分需有明确依据。考核目标、过程沟通、最终结果都需通过书面或系统方式由员工确认,形成完整证据链。
误区4:绩效考核体系一成不变,脱离业务发展
一套绩效考核体系一用就是很多年,指标早已不符合当前的业务目标,既起不到激励作用,也容易引发合理性争议。
规避方案:建立定期复盘绩效考核体系的机制,每个年度结合战略目标调整考核指标与规则,保持绩效考核体系的适配性。调整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内容时,需重新履行民主与告知程序。
站在人力资源管理数字化的角度,一套成熟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其实是可以帮助企业把绩效考核管理的规则与流程固化落地,同时留存完整的管理痕迹,从管理效率与合规风险两个维度提供支撑。企业需要先制定合法合规的绩效制度,再通过HR系统固化流程(所以HR软件主要用于绩效管理制度的落地),才能真正发挥数字化价值。具体下来,对于合规的帮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绩效考核是主动线上留痕,补足举证能力
成熟的HR系统可以承载绩效考核管理完整闭环管理,从绩效制度的线上公示与员工签收、考核周期之初的目标下达与双方确认,到周期内的绩效辅导记录、最终的评分评级与结果反馈,所有操作节点都可以在线完成,HR软件系统自动留存操作日志与确认记录。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些数字化留痕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帮助企业履行举证责任,避免因证据缺失承担不利后果。相比线下纸质文件与聊天记录,eHR系统留存的数据更完整、可追溯性更强。
2、薪酬和绩效结果自动联动,减少人工操作的随意性
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可以配置薪酬核算规则,实现绩效结果与薪酬计算的自动联动。企业设定好不同绩效等级对应的绩效工资核算标准后,系统可以根据当期绩效结果自动计算对应薪酬,减少人工核算的主观随意性。同时每一笔绩效工资的核算依据都可在系统中追溯,既提升薪酬核算的准确性,也让薪酬发放逻辑更透明,减少员工因薪酬不清晰产生的异议。
3、绩效制度的公示线上化,规范告知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通过HR系统,企业可将绩效制度、薪酬规则等文件统一推送至员工端,设置在线签收环节,HR软件可自动记录员工签收状态与时间,完整留存制度告知的证据,避免因“未公示、未告知”导致制度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