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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计息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的内容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计息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企业划入部分的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的内容
自1998年7月1日《北京市企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后,被保险人个人帐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其个人帐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规定》实施前已按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的个人帐户,其储存额与《规定》实施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计息
《规定》要求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在具体实施中:
1、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帐利率参照银行规定的居民储蓄存款1年期利率计息;
2、职工个人当年缴费额参照银行规定的居民储蓄活期利率计息。其利息每年结算一次,并做为第二年计算的基数。
3、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在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按同期银行规定的1年期利率计算利息。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企业划入部分的比例
自1998年7月《北京市企业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后,要求为被保险人建立11%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于当时本市企业职工缴费比例为5%,因此需要从企业缴费中按个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1998年企业划入帐户部分6%。以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部分逐渐减少,即1999年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到6%,则企业划入部分降为5%。以后每两年个人缴费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划入部分降低1个百分点,最终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到8%,企业划入部分降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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